为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服务热线服务质量,“上交所投教”持续推出热线问答专栏。近期,投资者来电关注全面注册制,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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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主板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哪些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买卖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二、买卖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哪些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三、若申报价格不符合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如何处理?
买卖本所证券,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中关于申报的其他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四、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是否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五、在集合竞价或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是否支持市价申报?
不支持,市价申报只适用于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六、投资者买卖主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是否支持市价申报?
不支持,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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